一、促进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一)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1、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可给予每人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1000元的新增就业补贴。
2、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开展岗前培训的,可按实际培训课程给予全额培训补贴。
3、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达到规定比例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由当地科技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1、继续统筹组织实施“大学生村官”、“特岗教师”、“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认真落实和完善生活补贴、社会保险、期满就业服务等政策措施。
2、对到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申报相应职称时,不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可享受基层和艰苦地区优惠政策。
3、对高校毕业生可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对毕业后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户口迁至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对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凭工作单位证明、学历证明、劳动合同在工作地办理落户;对毕业后自愿迁回原籍的,可凭毕业证、报到证直接迁回原迁出地址。
4、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5、充分挖掘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潜力,对到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落户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6、各地要为高校毕业生参加实习、见习、志愿服务等活动创造条件,并将参加实习、见习、志愿服务等活动作为高校毕业生求职的实践经历。
二、鼓励毕业生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一)扶持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含网络创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初次领取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2、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按规定落实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和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初次创办的小微型企业(不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提高创办小微企业场地租金补贴标准。提高创办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小微企业的租金补贴标准,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不超过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不超过5000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
3、高校毕业生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
4、在公共人才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的,可按规定给予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的2/3、最长不超过2年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5、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残疾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申请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
(二)实施青年创业引领计划
2014年至2017年,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创业引领计划”,对有创业意愿的,组织其参加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能力,按规定落实好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准备创业的,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等创业服务,帮助其成功创业。对开始创业的,协助其落实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场地扶持、落户等扶持政策,降低创业成本。
三、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四个优先”政策,家庭按规定享受军属待遇外,还享受优先选拔使用、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后考学升学优惠、就业服务等政策。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四、加强毕业生就业创业帮扶和援助
(一)加强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促进更多的高校毕业生通过市场实现就业,加强网络信息服务,更多开展网络招聘,为用人单位招聘和高校毕业生求职提供高效便捷的就业信息服务。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为高校毕业生送政策、送指导、送信息,特别是要让高校毕业生知晓获取就业政策和岗位信息的渠道。组织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就业服务周、部分大中城市联合招聘高校毕业生专场活动和每季度的全国高校毕业生网络招聘月等专项服务活动,搭建供需对接信息平台。
(二)加强就业援助
将零就业家庭、优抚对象家庭、农村贫困户、城乡低保家庭以及残疾等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列为重点对象实施重点帮扶。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残疾毕业生的求职补贴要在离校前全部发放到位。
(三)加强创业能力培训
将享受免费创业培训的范围由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扩展到毕业学年内有创业愿望的职业院校学生和已创业的小微企业主,积极为其提供不同层次、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对创业培训后到创业实训基地参加实训的,可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实训基地不超过3个月的创业实训补贴。
(四)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纳入服务范围,实行实名登记,建立数据库,依托基层就业服务平台,主动与未就业毕业生联系,了解需求,及时提供岗位信息对接和职业指导,组织职业培训和就业见习,把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困难毕业生、残疾毕业生,列为重点对象,全程帮扶。动员各方面力量,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毕业生都能实现就业创业或参加到就业创业准备活动中。
五、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一)国有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高校毕业生信息要在政府网站或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对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企业主管部门监督落实。
(二)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其档案可由当地县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和人事代理,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档案。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转正定级表和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主要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
3、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3]18号)
4、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冀办发[2014]16号)
5、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冀人社发[2014]21号)
6、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13]249号)
注:有关政策具体内容请参阅相关文件。了解政策详细内容请登录“河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信息网()”、关注“河北毕业生就业指导”微信平台。